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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飞扬 2012-05-03 22:18   #6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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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头李鬼 2012-05-08 16:56   #63楼
本帖最后由 光头李鬼 于 2012-5-8 16:58 编辑
今日下午到法院进行庭前交换证据,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方除经济赔偿稍减外基本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媒体公开道歉,经济赔偿****。。。
摄驴四哥 2012-05-08 17:31   #64楼
现在的报社真不如从前了,以前我们的潘老哥当家时,有的是尊重,现在的多了点浮躁
光头李鬼 2012-05-08 19:22   #65楼

法律小常识:
审判制度的优点主要在于:(1)能够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最为符合现行法律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后,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能够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为接近实体法的规定,使相同的案件获得相同的判决,提高司法权威;(2)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这为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更好地行使权利打下基础;(3)通过审判能够使一些调解起来较为困难的案件得以快速结案。
  调解制度的优点主要在于:(1)最大优点为调解的程序比较简单,能够快速、高效地使一些案件得以了解,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2)通过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当事人进行说和,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缓解对立情绪;(3)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利于双方认可处理结果,使矛盾得到较为彻底的化解;(4)对于一些事实较难查清,当事人为了快速结案愿意接受调解并能够达成协议的案件,调解更有助于实现当事人所追求的公正。
三度空间 2012-05-09 09:19   #66楼
有人站出来,胜利了
光头李鬼 2012-05-10 11:06   #67楼
本帖最后由 光头李鬼 于 2012-5-12 12:32 编辑

准备了一下16日的开庭答辩,以防万一。。。

答辩状


法官大人:
       就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答辩状中声称有我的作品使用授权书,原告在此重申:我的作品使用授权只对清新县委宣传部、清新县旅游局、清新县文联可作非商业性的使用。被告在明知图片《一抹晨曦洒清新》作者权属的情况下仍连续4次在自己发行的报纸、画册中非法使用。其中在2012年2月24日发表在清远日报的[楼市周刊] 版面上,该版面虽然不是作为明码标价的商业广告,但实际上这是一种隐性的广告性质,被告与宣传对象实际存在有相互利益的关系,这更是一种恶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为拍摄该图片花费了相当长的时间、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作,在参加清新县的摄影比赛中获得了优秀奖,并在《南方日报》等重要报刊中作宣传清新县建设成果的使用,成为清新县城风光极具代表性的作品。请法庭在裁决被告的侵权赔偿时要充分考虑原告作品的独特性。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法定限制。著作权本来是一种私权,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比如,国家立法机关为了制定法律,复印或摘编某些法学论文;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需要复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资料等。但必须明确的是:第一,对国家机关不能作扩大化解释。一般说来,国家机关应仅指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第二,对执行公务也必须作严格解释。首先,执行公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主体,这种委托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其次,执行公务必须是在该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内,为实现国家利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作品。超出该机关职权范围的活动不能算是执行公务,不是为实现国家利益,而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而使用他人作品也不是执行公务。第三,为执行公务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这种使用必须是执行公务所必需的,例如,法院为审理侵犯著作权案件的需要,必须使用涉案作品,如对涉案作品的复印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如果对该作品的使用不是执行公务所必需的,则不能说是合理使用。第四,合理使用必须有合理限制,即使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必须合理,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合理使用重在合理,而不是无原则的、无限制的使用。被告并不是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主体,其发行的报纸、画册也不具备因实现国家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条件。

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失,一般采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来补偿,如在相关刊物杂志上刊发更正声明、致歉声明等以恢复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确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和赔偿数额并不必然要求查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其获利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只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即使没有侵权获利,被告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请法庭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确保原告的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一二年 五月 十六日

硕鼠 2012-05-10 11:43   #68楼
确实要准备一下~不打无准备的仗!
秋天 2012-05-10 13:03   #69楼
哇     恭喜李鬼   这个真要庆功了.
希望报社的领导真该重视这样的问题了.
云朵 2012-05-10 16:27   #70楼
:victory::victory::victory:
钶文 2012-05-10 20:48   #71楼
:victory::victory::victory:
马邦 2012-05-10 22:10   #72楼
祝胜利凯旋:victory:
光头李鬼 2012-05-15 18:50   #73楼
本帖最后由 光头李鬼 于 2012-5-15 19:17 编辑
今天下午案子已由法庭调解结案,同我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7天内在报纸登报道歉,赔偿2000元。除支付律师费1000、诉讼费50元外,余款将会作公益或慈善用途。
多谢各位同学支持!!!
布衣 2012-05-15 20:23   #74楼
相信楼主上诉到法院的目的不是为了区区2000元,仲要的是借此引起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李鬼,好样的!!!:victory:
有米 2012-05-16 22:16   #75楼
好样的李鬼兄:victory:
金枪 2012-05-16 23:24   #76楼
引起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victory::victory:
秋天 2012-05-17 14:15   #77楼
余款将会作公益或慈善用途。那就用来请大家吃牛鞭这主意不错啊;P
林风 2012-05-17 15:24   #78楼
恭喜恭喜,成功了{:cat44:}{:cat44:}胜利了
秋天 2012-05-17 20:03   #79楼
清远TV志宏:对于纸媒来说,这是一次教训。摄影圈维权意识逐渐建立。好事! (今天 14:41)
视觉中国集团版权保护:处罚太轻了,才导致侵权不绝,法律如果不能起到遏制违法的作用,那就是在纵容侵权。 //@泡鱼儿:不要以为拍照片就是按按快门很轻松的事!
西关咖啡因:不谨对纸媒是教训,对所有不尊重创作权、署名权的使用单位也应该是个警醒,记得03年时及时提供了被盗用信息给中山影友,而影友打赢官司广告公司赔三万元的事件,最后中国摄影报也在头版刋发了消息,但这类好消息太少了。//@清远TV志宏: 对于纸媒来说,这是一次教训。摄影圈维权意识逐渐建立。好事! (今天 15:24)
四哥-刘仲强:正义的胜利,我等摄影人的知识产权应该尊重 //@一江南北: //@柴继军:使用有版权的图片和文字是媒体运营的常识,盗版初看是占了便宜,其实后续的法律纠纷,即损害品牌,也降低媒体运营效率,得不偿失@视觉中国集团版权保护 。 //@本地张: //@王景春: @南都视觉
文森特刘:来自不易的胜利,但是对版权法什么的是一个讽刺。媒体人也应该自律啊! 南京的报纸同样如此。
:victory:可以庆功了
轻风 2012-05-17 21:52   #80楼
难得的胜利!可喜可贺
关于作者-
光头李鬼

这家伙很懒,什么都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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